私分国有控股公司资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国有资产”应当界定为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而“私分”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为单位成员谋利,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在实际案例中,如某镇林业站站长吴某华伙同站内工作人员,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国有资产,并私分给站内职工,其行为就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因此,私分国有控股公司资产的行为,如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将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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