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背信罪的沿革-徐常奇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我国背信罪的沿革经历了从萌芽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一. 背信罪的早期立法

背信罪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1910年的《大清新刑律》就规定了背信罪。1912年的《暂行新刑律》第383条也明确规定了背信行为。民国时期,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以及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行的《刑法》都规定了背信罪。这表明,背信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

二. 背信罪的立法演变

  1. 1979年《刑法》:虽然1979年《刑法》没有直接规定背信罪,但通过贪污罪和玩忽职守罪对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背信行为进行了有限规制。

  2. 1997年《刑法》: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节增设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三个规制国有公司人员背信行为的罪名,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体系初步形成。此时,背信行为开始被独立犯罪化,但仍主要关注国有公司人员。

  3. 《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将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规制的对象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扩张到了上市公司。这是我国刑法体系首次出现以“背信”命名的罪名,标志着背信罪在我国刑法中的正式确立。

  4. 《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将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规制范围扩展到民营企业,实现了对国有公司和民营企业背信行为的平等保护。

三. 背信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

背信罪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欺骗、隐瞒、不履行等方式,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存在特定法律关系,如合同、职务等;主体具备背信行为;行为导致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背信罪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经济、行政、刑事等领域。

四. 背信罪的立法意义

背信罪的立法演变体现了我国刑法对背信行为的逐步重视和完善。通过不断拓宽背信罪的适用范围和规制对象,我国刑法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司企业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背信罪的立法也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综上所述,我国背信罪的沿革经历了从萌芽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其立法演变体现了我国刑法对背信行为的逐步重视和完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