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王肇逵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指出: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民法典时间效力在再审案件中的适用原则。具体来说:

  1. 时间节点:该条款针对的是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即这些案件在民法典生效(2021年1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了全部审判程序,并作出了终审判决。

  2. 再审不适用:对于这类案件,如果当事人之后申请再审,或者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那么在再审过程中,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意味着再审案件将依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审理,而不是依据后来生效的民法典。

  3. 保护既判力: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既判力的尊重和保护。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所具有的确定性和不可争议性。通过规定再审案件不适用民法典,该条款确保了原终审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受后来法律变化的影响,从而维护了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是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在再审案件中适用原则的具体规定,它明确了再审案件不适用民法典的情形,体现了对既判力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