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快递企业使用电子运单的相关事项。具体内容为:“快递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应当以妥善保管用户信息为前提,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电子运单制度和统计制度,如实记录快递服务相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信息”。
该条规定主要强调了快递企业在使用电子运单时,必须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并要建立相应的电子运单制度和统计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信息。这是为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快递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