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国家秘密罪是刑法第几条-赵可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国家秘密罪是刑法第一百一十条。

一.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该条还规定,若行为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 法条解读

  •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国家秘密是明确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三. 我的观点

  • 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国家秘密不仅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尊严。因此,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和惩罚。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们应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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