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诈法第十一条规定-陈阳律师|法行宝
2025-02-16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电信网络诈骗,通过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对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进行实名核验,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核验措施,来确保电话卡用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那么他们有权限制或暂停该电话卡的功能,以此来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这一规定对于维护电信网络的安全和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