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龄工资的规定依据《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劳人薪〔1985〕41号)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 护龄津贴的执行范围
- 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在护龄津贴的执行范围内。
二. 护龄津贴的标准
-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
- 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
- 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
- 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
我的观点:护龄工资,即护龄津贴,其执行范围和津贴标准均有明确的规定,主要依据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年限来确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