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编解释一73-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婚姻家庭

《婚姻编解释一》第73条主要规定了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

一. 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

  1.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情况:在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且有正当理由,比如提出了具体的证据或线索表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疑问,此时若另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那么法院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推定提出异议一方的主张成立,即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2. 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的情况: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比如仅仅是因为不愿意配合或者没有其他合理理由,那么法院可以推定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即维持或确认亲子关系。这样的推定是基于对拒绝鉴定一方可能隐藏不利证据或事实的考虑。

  •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一方主张孩子非亲生并请求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此时法院可能会推定主张非亲生的一方的主张成立,进而在判决中对此予以考虑。

我建议:在涉及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的诉讼中,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进行亲子鉴定,以明确亲子关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确实有特殊原因无法配合鉴定,应当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