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编解释二-刘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09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关于该解释(二)的核心内容概述:

一. 婚姻无效与离婚效力的认定

  1. 重婚婚姻无效: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离婚效力: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

  1. 债权人利益保护: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2. 同居财产分割: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3. 夫妻财产赠与与挥霍: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挥霍,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财产或对打赏一方少分或不分。

  4. 房产处理:

    •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时人民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考虑相关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另一方。

三. 子女抚养与探望权

  1. 子女抚养权: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2. 探望权与子女保护: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抢夺、藏匿一方以另一方存在严重侵害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为由主张其行为合理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 其他重要规定

  1. 股权转让: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2. 继承权放弃: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这些规定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