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证送达的最新规定主要体现在特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这些最新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 北仲的仲裁公证送达规定
送达方式:根据北仲2022版《仲裁规则》第七十一条,若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相关地址,仲裁机构可以采用包括公证送达在内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送达时间的确定:最新的2022版规则明确,送达时间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确定。这一规定解决了实务中对于送达时间可能产生的争议。
二. 贸仲的仲裁公证送达规定
送达方式:贸仲2015版《仲裁规则》第八条也规定了包括公证送达在内的多种送达方式。若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相关地址,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可以以包括公证送达在内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送达期限的计算:贸仲规则明确,期限应自当事人收到或应当收到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向其发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我的观点:仲裁公证送达的最新规定体现了仲裁机构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注重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和灵活性。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密切关注仲裁机构的送达规定,并确保自己的联系方式畅通,以便及时接收仲裁文书。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