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不容许经商的规定自1984年开始执行。具体来说,这一规定的演变和执行情况可以归纳如下:
一. 早期规定与执行
1984年《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 核心规定:1984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指出,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1986年《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 核心规定: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该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要求,并明确指出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二. 后续法律法规的完善
1992年《关于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
- 核心规定:中央办公厅下发了该通知,明确规定在职政机关干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 核心规定: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三款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核心规定: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公职人员不得经商的基本原则。
三. 违规经商的法律责任
-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将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 总结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