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8十七条内容介绍-王晓圆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主要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面临严格的法律责任。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这些机构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对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还将解除其服务协议。
  • 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将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例如,某医疗机构通过伪造患者病历和医疗费用票据,骗取了社会保险基金。一旦被发现,该医疗机构不仅需要退回骗取的资金,还将面临高额的罚款,并且其服务协议将被解除,无法再继续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同时,该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被吊销执业资格。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