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的权利义务-王晓圆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合同纠纷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享有一系列重要的权利并需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下是详细的阐述:

权利

  1. 获得法律帮助和辩护的权利

    • 自行辩护权:被告人有权自行进行辩护,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可以陈述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
    • 聘请辩护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告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且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 知情权

    • 案件情况知悉权:被告人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罪名、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这是确保被告人能够有效辩护的基础。
    • 诉讼进程知悉权:被告人有权知悉案件的审查起诉进展情况,包括是否移送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这有助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及时调整辩护策略。
  3. 申请回避权

    • 若被告人认为参与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有权申请其回避,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
  4.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 这一权利确保被告人能充分理解诉讼程序和表达自己意见,避免因语言障碍而影响其诉讼权利。
  5.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

    •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等,以减轻对被告人的羁押负担。
  6. 申诉、控告权

    •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被告人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并要求及时处理,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 核对笔录权

    • 讯问笔录应交被告人核对,对于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被告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以确保笔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8. 认罪认罚从宽权

    • 如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这是鼓励被告人认罪服法、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制度。
  9. 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被告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0. 获得赔偿的权利

    • 如果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体现。

义务

  1. 如实供述义务

    • 被告人应如实回答检察机关的讯问,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编造虚假供述或作伪证,这是确保案件事实查清的基础。
  2. 配合侦查和起诉的义务

    • 被告人应按要求接受讯问、提供证据、接受鉴定等,并配合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3. 遵守相关规定的义务

    • 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被告人应遵守相应规定,如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应及时到案等,以确保强制措施的有效执行。
  4. 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串供的义务

    • 被告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与他人串供,以维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清和公正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正确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不仅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也能有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