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原条文-吴海珍律师|法行宝
2025-02-15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原文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一. 股东权利

  • 根据此条文,股东享有对公司重要文件和资料的查阅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这是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监督公司管理的重要方式。
  • 股东还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这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表达意见的途径。

例如,某股东对公司某年度的财务报告有疑问,可以依据此条文要求查阅相关财务报告,并提出自己的质询或建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