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有所规定。该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一条款明确了放弃继承权的具体方式和时间要求,是处理继承问题时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如果您有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