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判文主文应当写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明确表述,并具体列明保证的范围。以下是详细的撰写要点:
一. 判文主文的核心内容
- 判文主文应直接表明担保人(保证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 具体列明保证的范围
- 主债权:明确指出保证人需对主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例如,“被告XXX(保证人)对主债务人XXX所欠原告XXX(债权人)的本金XXX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 例如,“被告XXX还需对主债务产生的利息XXX元、违约金XXX元、损害赔偿金XXX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样依据上述法条,保证人还需对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 例如,“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XXX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判文主文的示例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保证人)对主债务人XXX所欠原告XXX(债权人)的本金XXX元、利息XXX元、违约金XXX元、损害赔偿金XXX元,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XXX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建议在撰写判文主文时,务必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表述。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