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3条司法解释-胡涛律师|法行宝
2025-07-05 刑事辩护

关于刑法第313条的司法解释,我可以为你提供详细的解答。

首先,刑法第313条主要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这一罪名涉及的是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拒不执行行为,且情节严重。

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同时又构成刑法其他相关条款规定的犯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希望这个解释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刑法第313条的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更详细的解释,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