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三百一十三条司法解释-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06-30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指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体规定和解释。以下是对该条款及其司法解释的详细阐述:

一、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原文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相关法律责任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法律建议

  1. 严格履行判决、裁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严格履行,避免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 积极沟通协商:如确实存在履行困难,应及时与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3. 避免违法行为:切勿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以免加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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