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确定了也还可以调解。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判决后的调解:如果判决是一审判决,在法院判决宣判后的上诉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调解成功,仍可以出具调解书来取代法院判决书。这是为了充分降低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激化,解决纠纷。
上诉期内的调解:宣判的判决书、裁定书在上诉期内属于未生效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调解结案。民事权利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调解。
履行期内的和解:如果判决已经生效,生效法律文书在自动履行期限内可以实行履行和解备案制度。有给付义务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进入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承办法官可以主动提示双方当事人做好履行工作。如果全面履行了和解协议,原生效法律文书就不能再申请执行;如果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权利人仍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的部分可以抵消。
执行中的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综上所述,即使判决已经确定,但在不同的情况下,仍然有进行调解或和解的可能性。如果你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