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领养小孩双方加了微信,并不直接构成犯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对领养的规定
- 收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并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此条款强调了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但并未提及介绍领养双方认识的行为是否违法。
- 可被收养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此条款明确了可被收养的对象,但同样未涉及介绍领养双方认识的行为。
- 抚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且这种抚养关系不适用收养章节的规定。这表明,在非正式收养关系下,亲属或朋友抚养孩子并不违反法律。
二. 微信联系与领养行为的法律性质
- 微信作为通讯工具,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意义。让领养小孩双方加微信,仅是一种沟通方式,并不直接构成领养行为,也不涉及买卖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
- 除非后续存在以收养名义进行买卖或其他违法行为,否则单纯的微信联系并不构成犯法。
综上所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领养小孩双方加了微信,并不直接构成犯法。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后续涉及收养行为,应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收养的相关规定,以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