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把被威胁运送的毒品主动送到公安局,不算犯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 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犯罪行为。但在此案例中,当事人是在被坏人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参与运送毒品。
- 当事人并未主动意愿去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出于保护家人的目的被迫行事。
- 最重要的是,当事人发现后主动将毒品送到了公安局,这一行为表明其并没有犯罪意图,反而是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 主动送交毒品的行为应被视为积极举动
- 当事人主动将毒品送到公安局,这一行为不仅表明其没有犯罪意图,还体现了其积极对抗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决心。
- 在法律上,对于被迫参与犯罪且能主动投案、揭发犯罪行为的,通常会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
三. 特殊情况下的法律考量
- 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情况,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考量,特别是当当事人能主动投案、揭发犯罪行为时,可能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 在此案例中,当事人不仅未主动犯罪,还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其行为应被视为合法且积极的。
我的观点:综上所述,当事人被坏人威胁运送毒品,但发现后主动将毒品送到公安局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反而应被视为积极对抗犯罪的举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