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由谁制订-赵丽律师|法行宝
2025-02-13 劳动纠纷

仲裁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

一. 仲裁法的基本信息

* 仲裁法,即狭义的仲裁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行的关于仲裁的专门法律。
*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 仲裁法的修正历程

*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 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四. 仲裁法中的自愿原则

* 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定;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约定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综上所述,仲裁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它规定了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设立与组成、仲裁员的聘任、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以及仲裁程序等内容。这些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解决纠纷的另一种途径,即仲裁,并确保了仲裁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