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藏匿孩子。对于离婚后起诉要抚养权期间,被告不商量就带孩子回老家跟奶奶读书的行为,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细致分析:
一. 藏匿孩子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藏匿孩子的定义:根据法律实践,藏匿孩子通常指的是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孩子行踪,致使另一方无法正常探望或行使监护权,且常伴有不良企图,如为在离婚事务中谋取更多利益。
构成要件:
二. 当前案情的法律分析
行为性质分析:在本案中,被告带孩子回老家跟奶奶读书的行为,并未明确表现出故意隐瞒孩子行踪或阻碍原告探望的意图。此行为可能更多是基于孩子的生活、学习需求而做出的安排。
是否存在不良企图:从描述中并未看出被告此行为背后有不良企图,如争夺抚养权或谋取其他利益。
法律后果分析:由于被告的行为不符合藏匿孩子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应被认定为藏匿孩子。然而,被告未与原告商量就做出此决定,可能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共同决定权,但这与藏匿孩子的行为性质不同。
三. 我的观点与建议
不构成藏匿孩子: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被告不商量就带孩子回老家跟奶奶读书的行为不构成藏匿孩子。
建议沟通协商:虽然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藏匿孩子,但未经原告同意就做出此决定仍然是不妥当的。我建议双方应尽快进行沟通协商,就孩子的抚养、教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果双方无法就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抚养权归属问题作出裁决。在此过程中,法院将全面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以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作出判决。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