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构成传销和诈骗的案例-王少卿律师|法行宝
2025-02-12 刑事辩护

同时构成传销和诈骗的典型案例是陈某某、王某某集资诈骗案。

一. 案例概述

陈某某、王某某以某龙公司名义对外公开招聘代理商,分为准代理商、正式代理商、县区级经理、地市级经理、市场总监组五个层级。参加者缴纳900元加盟费成为某龙公司准代理商,每月可得到450元返利,连返三个月,另外还能获得某龙公司商品代理权、项目推广权和赠送的股权。各层级代理商均可以发展下线,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级代理商的数量作为晋升层级、计酬、返利的依据,正式代理商以上层级每月可以获得4200元至1.2万元不等的补贴。经统计,参加非法传销活动人员共计30余万人,实际收取加盟费3亿余元,返利1.7亿余元,运作成本716万余元,截留资金1.6亿余元,大部分被陈某某、王某某私分。

二. 法律定性

  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陈某某、王某某以招收某龙公司代理商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加盟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二人的行为符合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
  2. 集资诈骗罪

    • 陈某某、王某某作为传销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明知某龙公司欠有大量外债,根本没有盈利项目,虚构某龙公司即将上市、加盟资金有保障等事实,采用传销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 运作模式显然不具有可持续性,募集所得3亿余元中有716万余元用于运作,1.7亿余元用于返利,截留的1.6亿余元大部分被二人私分,足见二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三. 处理结果

根据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传销罪的基础刑期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数额达到250万则可以构成“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集资诈骗罪数额达10万元,即“数额较大”,应当予以追诉,处3-7年有期徒刑;数额达50万元则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因此,单从数额来看,集资诈骗罪较传销罪的处罚更重,本案中的陈某某、王某某最终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并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我的观点:该案例充分展示了传销与诈骗行为可能存在的交集,以及法律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在参与任何投资或消费活动时,公众应保持高度警惕,避免陷入类似的传销和诈骗陷阱。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