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物、构筑物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责任主体与连带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证明建筑物等不存在质量缺陷。若能证明,则免除其责任。
- 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若存在其他责任人,他们有权向这些责任人追偿。
责任主体的扩展:
- 除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这些主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使得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涵盖了更多可能的责任方。
举证责任:
- 民法典的新规定中,举证责任被明确放在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身上。他们需要证明建筑物等没有质量缺陷,以免除自己的责任。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可能存在的举证困难,更加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构成条件的总结:
- 综上所述,建筑物、构筑物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责任人)不能证明建筑物等不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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