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机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违反了《证券法》及《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 《证券法》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要求: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四条,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和其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保证评级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评级报告采用的评级符号、评级方法、评级模型、评级质量相关信息等。
法律责任: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信用评级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由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50%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评级机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违反了《证券法》及《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