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在帮助群众时造成其受伤,一般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行为。民警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其行为导致群众受伤,且该行为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就有可能构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来说,要判断民警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行为主体: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民警作为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属于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因此其行为有可能构成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
行为性质: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如果民警是在执行职务、履行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导致群众受伤,那么该行为就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损害结果:行为必须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群众受伤显然是一种损害结果,且这种损害结果与民警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可诉性:行为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因此,如果民警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那么群众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民警在帮助群众时造成其受伤,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群众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