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 监察法 中新增了三个监察措施-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7-04 行政纠纷

新修订的《监察法》中确实新增了三个监察措施,具体是:

  1. 强制到案:新《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这一措施类似于刑事诉讼法下的“拘传”,旨在解决实践中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仍不到案的问题,防止被调查人逃避调查,强化了监察执法的执行力和威慑力。

  2. 责令候查:对于不具有适用留置措施所列情形,或因特殊原因(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合留置等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责令候查措施。这一规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留置措施的适用,同时解决了对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监管措施阙如的问题,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相似,既节省了执法资源,又确保了调查的顺利实施,同时也保障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3. 管护:对于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在其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情形下,监察机关可以进行管护。这一措施旨在解决特定紧急情况下对未被留置人员的临时性约束问题,避免有关人员在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后因情绪波动等原因发生安全事件,从而强化了监察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这三项新增的监察措施与原有的留置措施一起,构成了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环环相扣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有利于监察机关更好地应对复杂的实践情况,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如果您对这些措施的具体适用或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