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以罪名不成立作出不起诉决定,属于法定不起诉。以下是具体的法律分析:
一. 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 结合案情分析
- 在本问题中,检察院以“罪名不成立”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不属于犯罪。
- 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相吻合,也符合第一百七十七条中“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法定不起诉条件。
综上所述,检察院以罪名不成立为由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确实属于法定不起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