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1条关于不申报如何认定-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07-03 刑事辩护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关于“不申报”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依法登记纳税人未申报: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2. 依法无需登记纳税人未申报: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3. 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申报”应理解为“瞒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隐瞒纳税义务发生的事实,而不仅仅是未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纳税申报并没有瞒骗税务机关,不应定性为逃税。同时,根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的,通常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综上所述,在认定逃税罪中的“不申报”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税务机关的通知情况以及是否采取了欺骗、隐瞒手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