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不予鉴定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以下是对此规定的详细解释和多种情况的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的含义:
- 固定总价合同是直接确定工程的总价格,不存在计算问题。即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造价是预先确定且不变的。
固定总价不予鉴定的适用条件:
- 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时,一方当事人不得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固定总价合同中的特殊情况:
- 即使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未约定的设计变更,且通过签证等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变更部分造价的,对变更部分的造价仍需通过鉴定予以认定。
- 如果双方无法确定分清原固定价部分与变更部分,或是甄别工作量极为巨大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为之,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对整个工程进行鉴定,但鉴定出的工程总价仍应体现原固定价合同所包含的让利率。
固定单价与固定总价的区别:
- 固定单价合同只是确定单位面积的价格,需要确定工程量后,以单价乘以工程量得出工程款。在固定单价合同中,如果双方对工程量未能取得一致,又不能通过现有证据确定的,还是需要进行鉴定。
- 而固定总价合同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其总价格已经预先确定。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双方应尽可能明确工程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变更和调整方式,以减少后续因变更而产生的争议。
-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不予鉴定的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在具体应用中还需结合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您在此类合同纠纷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