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不可以通过形成新的决议的方式自行撤销没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具体分析如下: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股东会决议一旦作出并生效,即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产生法律约束力。若该决议内容合法、程序合规,且不存在其他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则视为有效决议,不得随意撤销。
撤销决议的法定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若存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等情形,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是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法定途径,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撤销。
自行撤销的不可行性: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若股东会试图通过形成新的决议来撤销原有的合法决议,这实际上是对原有决议法律效力的否定,且缺乏法律依据。新的决议本身并不能直接撤销原有的决议,除非原有的决议本身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并通过法定途径进行撤销。
尊重决议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股东会决议是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决策,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若允许股东会随意通过新的决议撤销原有的合法决议,将严重破坏公司的决策机制和经营管理秩序,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综上所述,股东会不能通过形成新的决议的方式自行撤销没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若股东对某一决议存在异议,应依法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撤销或寻求其他合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