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主要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姻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 重婚与离婚效力的规定
重婚婚姻无效: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即使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明确了重婚婚姻自始无效的原则。
离婚效力的认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实际上否定了“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二. 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撤销: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同居关系析产: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夫妻间赠与房产的处理: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或在离婚时少分、不分给打赏方。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财产处理: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三.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处理
全额出资的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
部分出资的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
四. 子女抚养与探望权
子女抚养的判决原则: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探望权的保护: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同时,对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为由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法院将告知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五. 其他规定
放弃继承的效力: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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