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并未在现行法律条文中存在。我推测您可能想询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的相关法条或者是其他法律中的第八十三条。为了更准确地回答您的问题,我列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与第八十一条相邻的法条内容,以供参考: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音视频、图文资料的;
- 私自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情节轻微的;
- 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情节轻微的。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
-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纵容、资助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极端主义行为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及实施极端主义行为的人在被抓获、判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前款所列罪的,从重处罚。
我的观点:如果您想了解的是其他法律中的第八十三条,或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有其他具体疑问,请明确告知,我会根据您的需求提供更准确的法律解答。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