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具体法条内容如下:
一.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法条解读
- 行为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等。
- 行为表现:本罪的行为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这里的“有能力执行”是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是指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 情节要求:本罪要求情节严重,即拒不执行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通常表现为拒不执行数额较大、持续时间长、手段恶劣等。
- 刑罚处罚:根据情节轻重,本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生活实例
- 例如,甲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向乙某支付欠款10万元,但甲某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拒绝履行判决,经法院多次催告仍不执行。甲某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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