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有选举权;如果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没有选举权。
一. 选举权与政治权利的关系
-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多项权利。因此,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是否具有选举权。
二. 死刑缓期执行与剥夺政治权利
- 可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法院判决,可能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缓期执行期间,该犯罪分子就没有选举权。
- 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享有选举权:相反,如果法院在判决时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该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
三. 结论
- 综上所述,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是否有选举权,取决于其是否被附加剥夺了政治权利。如果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没有选举权;如果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享有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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