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中国确实判过战争罪。
一. 战争罪的定义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被视为战争罪。犯战争罪者,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处罚。
二. 建国后判处的战争罪实例
谷寿夫案
三. 其他相关审判
除了谷寿夫案外,建国后中国还进行了多次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例如,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据此,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等地开庭,对在押日本战犯进行了公开审判。
这些审判不仅体现了中国对战争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也彰显了国际社会对战争罪行的零容忍立场。
我的观点是,建国后中国确实判过战争罪,并且这些审判对于维护国际法和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