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程序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 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
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检察院参与讨论: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 法律意义
保障逮捕程序的合法性:这一规定确保了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批准程序,防止了滥用逮捕权力的现象,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检察院的监督职能:通过要求公安机关移送案卷材料、证据,并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逮捕活动的监督,确保了逮捕决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 实例说明
我的观点:这一规定是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防止滥权的重要一环,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