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号婚姻法规定-黄科杰律师|法行宝
2025-02-06 婚姻家庭

2月1号起施行的并非《婚姻法》的新规定,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是该司法解释中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的相关要点:

一. 婚姻效力与离婚协议

  1. 重婚无效: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主张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假离婚无效: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债权人撤销权: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二. 财产分割与补偿

  1. 房产分割:

    • 夫妻间给予房产,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人民法院可结合给予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
    • 如果房屋已经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且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确定是否补偿及具体数额。
  2. 父母出资购房: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具体数额。
    • 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3. 夫妻共同财产挥霍: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挥霍”,另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 子女抚养与探望

  1. 子女抚养权: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 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上述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 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2. 抚养费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探望权保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 其他规定

  1. 继承权放弃: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2. 未成年子女保护: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我的观点是,这些新规定为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