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 质保金如何-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5-07-02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质保金的处理是一个相对复杂且涉及多个法律层面的问题。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质保金的概念与性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质保金的概念。质保金,即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一部分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它既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又具有一定的担保性质。

二、合同解除后质保金的处理原则

  1. 合同约定优先:

    • 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保金在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方式,那么应当遵循合同的约定。
  2. 缺陷责任期与质保金返还:

    • 缺陷责任期是质保金返还的重要时间节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 如果合同解除时缺陷责任期尚未届满,那么质保金的返还可能会受到影响。
  3. 公平原则:

    • 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已经完成了部分工程且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那么扣留全部质保金可能有悖于公平原则。

三、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关于合同解除后质保金是否应当返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1. 支持返还:

    • 认为质保金的支付时间与工程竣工挂钩,而解除合同后的工程基本不可能再满足竣工条件,因此不能直接适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返还期限。
    • 合同解除时,缺陷责任期尚未起算,质保金条款也尚未履行,因此质保金条款应当终止履行。
    • 扣留质保金有悖于公平原则,因为承包人后续的建设、竣工、验收等事项都无法确定。
  2. 不支持返还:

    • 认为质保金条款属于结算条款或具有担保条款的性质,合同解除不影响质保金条款的效力。
    • 质保金应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才返还给施工方。

四、法院裁判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在相关案例中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案例中认为,质保金条款属于结算条款,合同解除不影响质保金条款效力。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01民终2983号案例中则认为,合同解除前已停工超过两年,故质量保证金应与欠付工程款一并支付。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质保金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应遵循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需要根据缺陷责任期、公平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观点进行综合考虑。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就明确约定质保金在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方式,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同时,在合同解除时,双方也应积极协商并妥善处理质保金问题,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