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质保金标准主要依据的是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以下是对该办法中关于质保金标准的详细解读:
定义与目的: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预留与返还:
-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进行详细约定,包括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期限,是否计付利息等。
-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负责维修由自身原因造成的缺陷,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承包人不履行维修责任,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预留比例:
-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那么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特殊规定: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如果承包人已经缴纳了履约保证金,那么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也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返还流程:
-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需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按时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争议处理:
-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应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合同质保金的标准主要遵循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这一核心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来执行这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