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有-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5-02-04 刑事辩护

“疑罪从有”并非我国刑事司法原则,我国实行的是“疑罪从无”的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一. “疑罪从无”的原则

  •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即当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应当推定其无罪。

二. “疑罪从有”的误解

  • “疑罪从有”是一种误解或误读,它违背了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在刑事司法中,必须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如果证据存在疑问或不足,就不能轻易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三. “疑罪从无”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条款明确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四. 实际案例的说明

  •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检察机关或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就会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决定。这既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也维护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我建议:在理解刑事司法原则时,应准确把握“疑罪从无”的含义,避免将其与“疑罪从有”相混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