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门前公共巷子不可独占。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公共巷子作为农村自建房门前的公共空间,属于相邻权利人共同使用的范围,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独占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其次,从实际情况出发,农村自建房门前的公共巷子通常承担着通行、排水、通风等重要功能,是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某一方擅自独占公共巷子,不仅会损害其他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整个村庄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农村自建房门前的公共巷子都不可独占。如果遇到有邻居擅自独占公共巷子的情况,建议首先与邻居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寻求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