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这是一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发布的文件,旨在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主要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导致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则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会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劳动者本人或其亲属的申请,组织有资质的医学专家,依据这个标准以及医学科学技术的检查方法和手段,来确定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果会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形式出具,作为劳动者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待遇的依据。
此外,对于工伤职工,还有《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作为依据;对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的劳动者,也可以参照工伤鉴定的申请流程及相关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总的来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确定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明确的鉴定标准和医学检查方法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