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权益 侵权结果地-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5-06-29 公司事务

关于“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权益时侵权结果地”的确定,这是一个涉及公司法务中侵权责任管辖法院选择的重要问题。以下是我根据您的咨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给出的详细解答:

结论前置:在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案件中,侵权结果地通常可以认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详细解答: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 侵权结果地的确定:

    •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债权人主张其权益被侵害,因此债权人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 这一认定既符合客观事实,也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能够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便于诉讼的进行和债权的保护。
  3. 实际案例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民事裁定书中均明确指出了这一点。例如,在(2024)最高法民辖60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争的侵权行为对象为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在确定管辖时将侵权结果发生地认定为起诉人(即债权人)的住所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4. 管辖法院的选择: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案例的支持,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 同时,侵权行为实施地(即债务人公司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但考虑到诉讼的便利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债权人住所地法院往往是一个更为合适的选择。

综上所述,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权益时,侵权结果地通常可以认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这一结论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实际案例的裁判精神,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