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共有十一条。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六章,具体为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以下是这些法条的简要内容: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义务,如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取得患者同意,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的紧急救治措施。同时,也规定了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未尽到相应义务而造成患者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以及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如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以及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病历资料的保管义务、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以及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等。同时,也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等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法条共同构成了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全面规范,涵盖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的义务、患者损害的赔偿责任、免责情形等多个方面。在处理与医疗损害责任相关的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法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