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放过”原则出自《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具体来说,“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时,应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
这一原则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够吸取事故教训,细化了吸取事故教训的具体措施,还能够起到警示作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并发现并消除隐患,提高本质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