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亲戚的银行卡收贿赂,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不构成洗钱罪。具体分析如下:
最高法观点:根据最高法的相关案例和解释,如果收受钱款是上游犯罪(如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利用他人账户(如亲戚的银行卡)收取钱款,不再另行成立洗钱罪并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利用他人账户接收钱款是犯罪目的的实现过程,属于上游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不需要再额外评价洗钱行为。
想象竞合与禁止重复评价: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如果同一行为既在上游犯罪(如受贿罪)中进行了评价,又在洗钱罪中进行了评价,并因此数罪并罚,那么这显然违反了禁止双重评价的罪数认定或竞合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该行为构成两罪的想象竞合,不能数罪并罚。
具体情况分析:具体到用亲戚的银行卡收贿赂的情况,如果收受贿赂时,就告知送钱方打入事先备好的亲戚账户,且亲戚并不知晓该款项的性质,那么这种行为更可能被视为受贿罪的一部分,而不另行构成洗钱罪。然而,如果收受贿赂后,再单独将赃款转移至亲戚的账户进行掩饰、隐瞒,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洗钱罪。
综上所述,用亲戚的银行卡收贿赂是否构成洗钱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收受钱款是上游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没有额外的掩饰、隐瞒行为,那么可能不构成洗钱罪。但如果有额外的掩饰、隐瞒行为,或者收受贿赂与转移赃款是两个独立的行为,那么就可能构成洗钱罪。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