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外地起诉离婚两次没判离,中途在本地是否可以起诉”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和起诉权的问题。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管辖权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已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那么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或者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等,那么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如果您的配偶在外地,且您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您是有可能在本地(即您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的。
二、起诉权问题
起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公民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您在外地已经起诉过两次且未判离,这并不影响您在本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的重复,您在提起新的诉讼前,应充分考虑是否已经穷尽了所有可能的诉讼途径和调解方式。
三、实际操作建议
综上所述,外地起诉离婚两次没判离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您是有可能在本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但具体是否可以在本地起诉,还需要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因此,建议您在决定起诉前,先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