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最新规定-许方强律师|法行宝
2025-06-28 经济纠纷

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最新规定,主要依据是2024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以下是对该规定及相关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背靠背”条款的定义与性质

“背靠背”条款通常是付款方为了减轻自身资金压力,约定以第三方向付款方付款作为付款方履行向收款方付款义务的先决条件。该条款是合同当事方对共担资金压力和期限风险所形成的关于付款事宜的合意安排,不违公平原则,且不被法律所禁止。

二、“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判断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采取谦抑态度,即除非存在特定情形,否则不轻易否定其效力。根据法释〔2024〕11号的规定及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示范案例,目前仅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

  1. 大型企业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 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2. 承包方与供应商在涉建设工程领域采购合同中的不明约定:

    • 承包方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条件,但因“背靠背”条款自身约定不明,导致收款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基于公平原则,对该条款应不予支持。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极端情况:

    • 当建设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因第三方出现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极端情况,其向付款方支付价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甚至根本无法付款时,为维护收款方的权益,对该条款应不予支持。
  4.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的诚信原则违背:

    • 合同约定以业主方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且该条款有违诚信原则,如果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对该条款应不予支持。

三、其他相关观点与规定

  • 尽管有观点认为,当付款方对第三方存在违约行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第三方已明确表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人民法院也可对“背靠背”条款给予否定性评价,但这些观点并无法律规定或权威案例支持。
  •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也涉及了“背靠背”问题,提出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时,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账款的条件,这为今后通过司法手段有效解决“背靠背”条款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总结

综上所述,“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且与示范案例不符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不应对该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同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背靠背”条款的规制也将更加明确和严格。